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癔症的归类和司法鉴定之惑

文章来源:成都成华脑康医院 发布日期:2017-12-28

癔症是人类医学史上较古老的疾病之一,也是一个很&ldquo 年轻&rdquo 的精神疾病。因为,相关研究在不断加深,不断有新的观点涌现。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当年的歇斯底里和现代的癔症已是&ldquo 面目全非&rdquo 了。从《红楼梦》中对赵姨娘癔症发作的精彩描述,到路遥对歇斯底里的刻画,已经不一样了。而对癔症的归类,医学界一直争论不休,以下做详细介绍,并着重对癔症的司法鉴定进行分析。

观点:癔症如何归类是个难题

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DSM)第四版和疾病分类(ICD)第十版都取消了癔症这个名称,并把它支解为许多综合征而归属于其它类别之内。中国精神障碍诊断与分类标准(CCMD)第三版保留了癔症这个名称,并从神经症里分离出来,有了其分类学的独立地位,按临床表现又分出了几个亚型。 无论从癔症的临床亚型来看或着眼于精神病学传统的两分法,它的跨度都是很大的,它既有非精神病性症状的非精神病性障碍,又有精神病性症状的精神病性障碍。所以,它是一个很特殊的类别。

我国精神医学医生粟宗华有个的观点:癔症是一个大陷阱!老一代精神医学工作者们接受了粟这一警示,代代相传,年轻医生们都铭记在心。在癔症的鉴别诊断过程中保持一定的警惕性,这对推动精神医学的发展、提高医术水平是一大贡献。

癔症的司法鉴定之惑

然而,目前部分医生在癔症的诊断方面有矫枉过正之举或者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尤其在司法鉴定中,概念的模糊常导致结论的错误。如在豫东某地曾将癔症性分离障碍(当时的诊断名称)有部分责任能力,误判定为迷信杀人有责任能力。一念之差,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生死之别。

很多有关癔症方面的司法鉴定案例,仅笼统地诊断为癔症,没有根据临床表现进一步分出临床亚型。癔症的临床表现跨度是很大的,究竟是癔症性精神障碍或是癔症性躯体障碍?有无精神病性症状?意识形态如何?自知力是否完整等等,这些都将影响着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的判定。作为一门科学,被说明的事物越明细,越具体,就越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笼统地诊断为癔症,看似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了,实际上这样做并不能说明疾病的性质。这样的司法鉴定结论不能给法学界提供的帮助。目前对癔症的研究虽然在深入,但这并没有很好地运用到司法鉴定中去。因此,做好科学研究和立法的嫁接,应该早日提上对精神疾病的立法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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